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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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21號原告 王克炎
王珮玲
王明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 中川絹世 (已離境,現所在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股票數欄所示「119000股」應更正為「115749股」。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股票數欄所示「115749股」應更正為「119000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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