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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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03號原告 謝文能 被告 張鑫煌張壽勳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鑫煌為被告張壽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被告張壽勳已於民國111年8月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張鑫煌,有張壽勳之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資料附卷為憑,復查無拋棄繼承情事,原告遂於111年9月27日聲明由張鑫煌承受訴訟,詎原告於110年10月3日又提出陳報狀表明「聲明承受訴訟狀撤回及張鑫煌部分一併撤回」,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至原告自非不得撤回其對於被告張鑫煌之訴,但應先由被告張鑫煌承受訴訟,再撤回其訴,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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