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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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75號聲請人 黃彥彰 相對人 高靖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靖容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1年3月30日,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靖容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3月24日設定債權總金額100萬元,清償日期111年3月30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靖容之上開債權。因相對人即債務人迄今仍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借據、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南區城隍段五3-38859.0010000分之3512臺中南區信義段五7-554.0010000分之351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95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6層一層:57.70二層:27.10合計:84.80平台:5.47全部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共同使用部分:城隍段五小段828建號,1,164.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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