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23號原告乙○○
4樓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簡青根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23號原告乙○○
4樓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