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291號
原   告  叶家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桂容 間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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