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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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7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慎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萬2064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
為6萬2088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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