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7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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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7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志宏於民國106年8月30日18時
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對面之路邊臨時停車,其欲開啟車門時,本應注意周遭往來之車輛與行人,禮讓其先行,待無影響他人往來通行之虞時,始得開啟車門,且依當時天候晴朗、夜間有照明、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開啟車門,適告訴人 杜凱莉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直行,行經該處時因閃避不及,遭被告張志宏車輛之車門撞擊倒地,致告訴人杜凱莉因而受有左鎖骨骨折、左肩部挫傷、左上臂擦傷、左手擦傷、左膝及大腿挫傷合併擦傷之傷害。案經告訴人杜凱莉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杜凱莉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433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靜文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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