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六號抗告人 陳怡仲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四六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陳怡仲因犯原裁定附表所示誣告、詐欺等罪,經先後判刑並減刑確定在案。上開數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應併合處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徒以其無誣告、詐欺之犯意云云,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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