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鄒玉珍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6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