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273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應明銓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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