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二六二號
聲請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
乙○○丁○○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戊○○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陳飛煌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戊○○(女、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台中縣○○鄉○○街○巷○○○號)為被繼承人陳飛煌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陳飛煌(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生前最後住所:台中縣○○鄉○○街○巷○○○號,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飛煌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陳飛煌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飛煌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飛煌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死亡,其於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向聲請人抵押借款新台幣一百三十萬元,其貸款本息僅繳至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其餘本息未為清償,其第一順位至第三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第四順位繼承人有無不明,且親屬會議未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所定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乃其遺產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情,並提出戶籍謄本、借據、繼承系統表、本院函文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指定被繼承人之長女戊○○為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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