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一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為乙○○配偶之兄長,二人為二親等旁系姻親,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緣甲○○之母即乙○○之婆婆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死亡,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日晚間八時許,家人辦理喪事守靈期間,在臺中市○里○○街○○巷○號乙○○住處,因埋怨乙○○未能照顧好母親,引發二人口角,甲○○竟基於普通傷害犯意,徒手毆打乙○○臉部,致乙○○受有左眼視網膜裂孔、左眼玻璃體出血等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毆打告訴人,辯稱因告訴人在一旁一直嘮叨,其只是撥告訴人而已,但不知會如此嚴重云云。惟查:被告以手毆打告訴人眼睛部位一節,業據告訴人於警訊時及審理中指訴甚詳,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之女 何宜苹 於偵訊中證述內容相符,另證人即被告之弟 何榮煌 於偵查中亦證稱並不知被告與告訴人因何事爭執,其有看到被告先用紙蓮花丟告訴人,告訴人衝上去二人就打在一起等語,足徵被告與告訴人確因爭執而至有毆打情事,況被告亦坦承有「撥」告訴人,顯見被告確有出手之動作。而告訴人係受有左眼視網膜裂孔、左眼玻璃體出血等傷害,有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達明眼科醫院診斷證明書、真善美眼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參,告訴人所受傷勢已至視網膜裂孔等情,可見其出手毆打用力之猛烈,如非被告以傷害之犯意毆擊,當不至有如此之傷害,被告辯以僅係「撥」告訴人,不知會如此嚴重云云,尚非可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係家庭成員關係,不思家族和睦相處,於長輩去世辦理後事期間,因小忿口角率予出手毆打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上述之傷害,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於本院審理中雖表示會向告訴人道歉,然未能全部坦白認過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