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七號),本院彰化簡易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移送本院,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
二、本件被告甲○○為順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中縣○○鄉○○村○○路○○巷○○號)之負責人,被訴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自大陸地區經香港進口自行車零件一批,竟基於輸入私酒之故意,未經申報,於貨櫃中夾藏大陸地區私酒共五百二十八瓶,自台中港入境。嗣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十六時十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為警查獲,認被告涉有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輸入私酒罪嫌等語。查被告之住所地在台中縣○○鄉○○村○○路○○○巷卅七號,而其犯罪地又係在台中縣台中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輸入私酒罪為即成犯,一運輸入境犯罪即已完成),檢察官竟向本院提起公訴,依照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秋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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