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1908號
上訴人即原告 德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5,0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