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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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辛○○○
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庚○○
相對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31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5月6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
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戊○○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庚○○ 到
相 對 人 己○○ 到
調解 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相對人丙○○、乙○○、庚○○、己○○四人願
  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相對人丙○○、乙○○、庚○○、己○○四人調解
  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丙○○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
  幣陸萬元整。
二、相對人乙○○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元整,並於當庭交付
  完畢(聲請人當庭點收無誤)。
三、相對人庚○○、己○○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各給付新
  臺幣貳萬元整。
四、聲請人就相對人丙○○、乙○○、庚○○、己○○其餘請求
  拋棄。
五、相對人丙○○、乙○○、庚○○、己○○之訴訟費用由聲請
  人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許麗珠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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