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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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辛○○○
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庚○○
相對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31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5月6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
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戊○○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庚○○ 到
相 對 人 己○○ 到
調解 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相對人丙○○、乙○○、庚○○、己○○四人願
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相對人丙○○、乙○○、庚○○、己○○四人調解
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丙○○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
幣陸萬元整。
二、相對人乙○○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元整,並於當庭交付
完畢(聲請人當庭點收無誤)。
三、相對人庚○○、己○○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各給付新
臺幣貳萬元整。
四、聲請人就相對人丙○○、乙○○、庚○○、己○○其餘請求
拋棄。
五、相對人丙○○、乙○○、庚○○、己○○之訴訟費用由聲請
人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許麗珠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