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抗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350號抗告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國95年5月8日第一審裁定(94年度易字第3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人即被告甲○○否認竊盜之事實,惟查抗告人於原審提出上訴既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上訴自無違誤,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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