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抗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340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一三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經查抗告人前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收受原審法院之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遲至同年四月十三日始提起上訴,有原審法院收狀章可按,上訴顯逾十日之上訴期間,原審爰予裁定駁回,核無不當。
二、抗告人未具理由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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