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北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郭仁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一百一
年度北市警分刑字第10130731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郭仁德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扣案
已使用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05月03日下午21時0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號7樓頂。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強力膠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已使用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已使用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