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14號
原 告 陳依金
被 告 葉永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
年五月三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
附件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鄭瓊琳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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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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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誤寫內容│頁次、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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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興南路2段54巷236號1樓│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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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1年1月1日起至│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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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興南路2段54巷236號1樓│事實及理由要領四、第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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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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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更正後內容│頁次、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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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興南路2段54巷2之6號1樓│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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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0年1月1日起至│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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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興南路2段54巷2之6號1樓│事實及理由要領四、第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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