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
陳宣誠
被 告 龔文富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73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5月17日上午9時4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零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12月24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210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1月3日起至117年1月3日止
,借款利率則按年利率8.52%計算,嗣後則隨伊指數房貸利
率調整而調整,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攤還。被告未
依約還款時,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
並加計本金部分於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
告未依約攤還本息,經伊執行擔保物取償後,尚積欠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借款合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
算書分配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3,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