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6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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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68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吳智賢
訴訟代理人 林文崇
被 告 江兩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94年1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月19日與原告(原名台北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並更名)訂立現金卡使用契約,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下
同)60萬元,嗣調整為2萬元,並動用貸款,迄今尚欠如主
文所示本息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應予准許。
二、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15
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