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94年7月6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柒拾叁萬零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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