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0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0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4年度訴字第37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五六八八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包裝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包裝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進
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三四三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強制戒治期滿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一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於九十二年間因侵占罪,經本院沙鹿簡易庭以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三年九月四日期滿執行完畢。
㈡詎甲○○猶不知悔改,亦不思徹底戒絕毒品,復於前開強制
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
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上午九時
許,在其臺中縣○○鄉○○村○○路○○○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羼於香菸中燒烤,而吸其產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次。
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十三、
十四時許,在上址,以將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而吸其產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次。嗣於同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鄉○○路○路橋下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包裝重○.四公克)。經警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柳寶倫審判長法官洪堯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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