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8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六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淨重零點柒壹公克(空包裝重貳點壹玖公克),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二十二時許,查獲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六包重約二點一九公克(空包裝重),本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度毒偵字第三二六號,該案扣案之前揭毒品海洛因六包淨重零點七一公克(空包裝重二點一九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九七○○○二六六七號鑑定通知書乙份附卷可稽。上開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顏淑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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