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24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黃明哲
被 告 鄭紫晴 (原名 鄭秀梅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108年度花小字第464號),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柒仟參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