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8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紹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7,28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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