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78號
原 告 賴冠傑
訴訟代理人 王又真 律師
楊家瑋 律師
鄭植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弘霖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1,337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如數繳納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