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617號原告 黃月蓮 被告 廖清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24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清鴻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黃月蓮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林幸怡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