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74號聲請人 蕭隆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盛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嘉盛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1日命聲請人於收受後3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且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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