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坤聰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因不滿其女性友人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馮 」之男子毆打,且誤以為「小馮」居住在乙○○○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竟基於恐嚇及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5日5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少年林○○(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涉犯妨害自由等部分另經本院少年法庭處理),前往乙○○○上開住處,由甲○○以向林○○借得之空氣槍,朝上址窗戶射擊4、5槍,使窗戶因而破裂,又砸毀乙○○○住處門前花盆,足生損害於乙○○○,並致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乙○○○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中之陳述及證人林○○於檢察官訊問中之陳述。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
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6年12月29日桃警鑑字第1060086550號槍彈鑑定書、槍枝照片、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被告與少年林○○就上揭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毀損罪處斷。
㈢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時為已滿20歲之成年人,而少年林○○時則係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被告與少年林○○共同實施本案犯行,應依前開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前①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壢簡字第
7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②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壢簡字第15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①、②案罪刑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6年6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曾有毀損前科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惡性非輕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遞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㈣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夥同少年持械毀損告訴人之財物,所
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罪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情節及所生危害,並考量其生活與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扣案之空氣槍1把(含彈匣1個、氣瓶1個)及玻璃彈1袋,雖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經鑑定結果認無殺傷力,非屬違禁物,且係同案少年林○○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
305條、第354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盧奕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