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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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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