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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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黃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0四九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七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因口腔癌在高雄市○○區○○街○○○號自宅死亡,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影本各一份均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思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