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保險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九十四號
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右上訴人與甲○○○間因本院九十一年保險字第九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嘉惠~B法官蔡廣昇~B法官胡宜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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