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276號聲請人 林炳輝 即德積汽車商行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人公司行號之大印。
二、請補正德積汽車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陳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276號聲請人 林炳輝 即德積汽車商行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人公司行號之大印。
二、請補正德積汽車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陳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