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9年度訴字第18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