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連動債合約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12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岳珍 律師
丁○○丙○○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 律師
林俊吉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連動債合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通知。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