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3號上訴人公眾聯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凱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4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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