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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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戶籍地係在台灣省高雄縣路○鄉○鄉村○鄰○○路○○○號,其狀上雖陳明住所地為台北市○○路○段○○○○○○號7樓之4,然稱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乃自身在台北工作之故。由此可知,聲請人主觀上非有以台北市之住處長久居住,以設定住所之意思。是經衡酌之後,本件應由聲請人戶籍地所在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予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