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2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就本院97年1月29日96年度易字第32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上開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之處,殊難令被告甘服;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為補正,法院得以裁判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林建鼎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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