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4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各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奪│搶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5年12月10日│95年12月11日│95年11月23日至95年12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偵緝字第386、388號│96年度偵緝字第386、388號│96年度偵緝字第387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6343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790號│96年度訴字第790號│96年度簡上字第248號││├───┼─────────────┼─────────────┼─────────────┤││判決│96年10月17日│96年10月17日│96年11月28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790號│96年度訴字第790號│96年度簡上字第248號││├───┼─────────────┼─────────────┼─────────────┤││確定│96年11月15日│96年11月15日│96年11月18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6年度執字第4119號│嘉義地檢96年度執字第4119號│嘉義地檢96年度執字第4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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