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4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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