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9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