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8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8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下午四時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