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延時工作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73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甲○○、乙○○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73號
給付延時工作報酬等事件,上訴人甲○○、乙○○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台幣(下同)108萬1187元、188萬4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2萬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