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7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先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於本院第四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