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基簡字第138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二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理由,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之第三列「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二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二號」。
㈡犯罪事實欄一之第十二至十四列「 嗣為警 於同年九月二日晚
上九時三十分,在桃園縣八德市○○○街二一巷四號二樓查緝通緝犯 郭斌懋 時,因同處一室而遭查獲」之記載,應更正為「嗣經警於同年九月一日晚上九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街二一巷四號前查獲通緝犯郭斌懋,並由郭斌懋帶同警員前往其上址二樓住處時,乙○○因亦在該處而為警查獲」。
㈢本案論罪關係應補充「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本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1825號被告乙○○女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463巷2號居基隆市○○區○○路21號3樓309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2次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民國90年4月19日及91年6月7日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分別以90年度偵字第112號、91年度毒偵字第5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5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5年4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5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3月15日,並於97年4月30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8月30日凌晨某時,在基隆市○○區○○路21號3樓309室居所,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以點火加熱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年9月2日晚上9時30分,在桃園縣八德市○○○街21巷4號2樓查緝通緝犯郭斌懋時,因同處一室而遭查獲。另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該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供述。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臺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9月17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乙份。
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張雅珏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