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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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6號原告 呂尚霖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茲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僅列勞工保險局為被告,漏未載明被告之代表人為 羅五湖 ,亦未載明不服原處分、審定書及訴願決定之具體事由,被告無從答辯,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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