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陽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陽明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趙陽明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1年12月21日雲檢文金101執2883字第33424號函文在卷為憑,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謝宜雯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