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洪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町家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0,157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