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葛大林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美文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7,342元,應
徵第2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